Friday, October 17, 2014

消(5):看了可能会冒冷汗,商家们小心栽入现金流陷阱!

在消费税系列的上一篇文章『消(4):读懂消费税内的供应地点 (Place of Supply)与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中提到了三大要去衡量的要素为:


1. 供应地点 (Place of Supply);

2. 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3. 供应价值 (Value of Supply)。

我用很长的篇幅谈了供应地点 (Place of Supply)和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关于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今天会再做些补充,首先是关于寄售商品 (consignment goods)。

寄售,顾名思义,就是商人(脱售商,Consignor)委托代理(承销商,Consignee)帮忙销售自己的产品的意思,是现在常见的其中一种生意模式。

这种交易方式可以说是对交易的各方都有好处,它的特点是:寄售是先送货 (Goods Delivered)、后成交 (Confirmed Sale) 的贸易方式。


商人(脱售商,Consignor)与代理(承销商,Consignee)之间是委托代销关系。

寄售(consignment)不是出售,在代理(承销商,Consignee)未将商品出售以前,商品的所有权仍属商人(脱售商,Consignor)。


这个过程,一般上会如下:

1. 商人送货 (Goods Delivered)至代理商处;

2. 商品被摆放在代理商柜台或货仓;

3. 商品被成交 (Confirmed Sale);

4. 代理商开出销售接单 (Statement of Sales);

5. 商人收到代理商开出的销售接单 (Statement of Sales)。

在这种情形下,究竟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点是在哪一个阶段?

判定方式有别于一般的


此时,就需要参阅2014年消费法令第11条(2)(c),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必须依据下列情形,视何者为先:

1. 代理商在商品销售后,开出销售接单 (Statement of Sales);

2. 在将该商品送至代理商处的12个月后。

商人在上述(1)或(2)之间,视何者为先,然后在21天内,开出税务发票(Tax Invoice),当天也就成了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举例(参考下图):

5/9/2015:商人送货 (Goods Delivered)至代理商处;

1/1/2016:商品被成交 (Confirmed Sale);

30/1/2016:代理商开出销售接单 (Statement of Sales);

1/2/2016:商人收到代理商开出的销售接单 (Statement of Sales)。

在这个例子当中,商品在2015年9月5日送至代理商处,12个月后是2016年9月4日,基于代理商在2016年1月30日(商品在2016年1月1日被售出)就已经开出销售接单 (Statement of Sales),因此这一天成了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21天内,商人必须开出税务发票(Tax Invoice)。

假设商人在2016年2月14日开出税务发票(Tax Invoice)给代理商,那么2016年2月14日就成了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举例(参考下图):

3/6/2015:商人和代理商双方签署合约;

13/7/2015:商人送货 (Goods Delivered)至代理商处;

13/7/2016:过了12个月期限;

5/9/2016:商品被成交 (Confirmed Sale)。

在这个情形之下,代理商何时开出销售接单 (Statement of Sales)已经不重要了,因为已经过了12个月的期限。

2016年7月13日,被鉴定为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并且商人需要在当天开出税务发票(Tax Invoice)给代理商,当天也成了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和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这两个词汇不断的出现,究竟它们是什么来的?又有什么区别?


简单来说:

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商品或服务何时被提供?

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商品或服务何时须征消费税?


是啊,因为在消费税体制下,最重要最关键的就是:

居然商家们只是帮关税局代征收消费税,那么什么时候需要结算呢?

也就是说,什么时候该向关税局呈报,并缴交消费税(如果是销项税 (Output Tax)比进项税 (Input Tax) 多)。

根据商家们的年度营业额,征税期 (Taxable Period) 分为每个月以及每三个月呈报一次,其条件如下:

1. 年度营业额在500万令吉以下:每3个月
2. 年度营业额在500万令吉以上:每个月

在每一个征税期的后一个月内的最后一天前,消费税注册商家们必须将手上的消费税呈报给关税局。

下图显示了年度营业额在500万令吉以上的商家们,必须每个月呈交消费税。

12月是征税期 (Taxable Period) ,而12月内将会有很多的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在每一个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都必须征收消费税。

而在这个月内所有消费税的总和,必须在征税期 (Taxable Period)下一个月,也就是1月31日前缴交;以此类推。


下图显示了年度营业额在500万令吉以下的商家们,必须每三个月呈交消费税。

1月至3月是征税期 (Taxable Period) ,而1月至3月这段期间内将会有很多的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在每一个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都必须征收消费税。

而在这三个月内所有消费税的总和,必须在征税期 (Taxable Period)下一个月,也就是4月30日前缴交;以此类推。

大家必须注意的是,商家在商品或服务满足了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条件后,无论是否收到客户的付款 (Payment),都必须要在征税期的后一个月内最后一天前呈报并交付消费税给关税局。


可是,在这个商场上,客户拖欠付款比比皆是。

有的商家甚至是以提供比竞争对手更长的信贷期限 (Credit Term) 在红海中厮杀,抢客户。

可想而知,关税局并不会理会这么多,总而言之,征税期 (Taxable Period) 后的一个月内,就必须上缴消费税,这势必对商家们的现金流 (Cash Flow) 产生一定的影响。

商家们,可要小心不知不觉跌入消费税陷阱哦!

当然,关税局还是有理性和人情味的,一旦客户拖欠超过6个月,商家可以向关税局呈报“坏账减免”(有条件需要满足的)。


针对一些对价的商品或服务供应,如果全部或部分是需要周期性、不定期或在完成后才能够鉴定或付款(Supply of goods or services for a consideration the whole or part of which is determined or payable periodically, or from time to time, or at the end of any period),在这些特殊情况下,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又会有所不同。


举个例子:建筑业,一场工程是需要耗上一段时间才能竣工的,在每一个阶段,建筑商会根据工程进度而提出进度索款(progress claim)。

此时,就得看看有没有工程完工证书 (Certificate of Work Done)。

如果没有工程完工证书 (Certificate of Work Done),下列视何者为先:

1. 收到付款 (Payment is received by the supplier where consideration is wholly in money);或

2. 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is issued by the supplier)。

如果有工程完工证书 (Certificate of Work Done),下列视何者为先:

1. 收到付款 (Payment is received by the supplier where consideration is wholly in money); 

2. 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is issued by the supplier);或

3. 完工证书的日期,如果税务发票 (Tax invoice)过了完工证书后21天才开出(The date of issuance of certificate of work done if no tax invoice is issued within 21 days of the date of certificate of work done)


还记得零利率有哪些种类吗?

基本上,几乎所有出口的商品或服务都属于零关税率。


出口的商品或服务虽然不需要征收消费税,不过出口商却可以索回进项税 (Input Tax)。

虽然供应阶段无需征收销项税(Output Tax),但这名出口商还是需要为他业务上其他的开销缴付进项税,比如:租金、水电费等等,然而可以说是相当的少。

在这个情况之下,该出口商也许会面对现金流压力。

还有,所有进口的商品或服务(关于进口服务,有些比较特殊的情形,容日后有机会再解说),在进口时都需要被征收消费税,这对入口商而言,也同样会面对现金流压力。


有鉴于此,关税局推出了五个特别方案,以减轻业者现金流负担。

这五个方案是:

1. 核定外包制造商方案(Approved Toll Manufacturer Scheme, ATMS);

2. 仓库方案(Warehousing Scheme);

3. 核定贸易商方案(Approved Trader Scheme,ATS);

4. 核定珠宝商方案(Approved Jeweller Scheme, AJS);

5. 固定税率方案(Flat Rate Scheme,FRS)。


1. 核定外包制造商方案 (Approved Toll Manufacturer Scheme)

这项方案是提供给为海外公司提供供应的本地外包制造商(Toll Manufacturer)申请。

一般的情形是本地外包制造商(Toll Manufacturer)会将改良或所生产的供应(商品)运送回给海外的委托人(客户),这将被视为是一项出口,因此向海外委托人(客户)无需征收消费税。

然而,有些时候,本地外包制造商(Toll Manufacturer)代表海外委托人(客户)将所生产的商品运送到海外委托人(客户)的本地客户手中,在这种情形下,将被视为海外公司对本地的一项供应,此时必须征收消费税。

本地外包制造商(Toll Manufacturer)可以向关税局申请,展延缴付进口货品消费税,进行外包制造商活动完成后,本地外包制造商(Toll Manufacturer)代表海外公司交付货品给本地顾客时,由接货者则以“接收人自行报税(Recipient Self-Accounting)”的方式,缴付消费税。

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视下列情况何者为先:
1. 对该供应做出付款时 (Payment in respect of supply is made);

2. 当接货人 (Recipient) 接获一张有关该供应的发票时 (The recipient receives an invoice relating to the supply)。

同时,由海外业者提供,供应给本地外包制造商的原料及组件被视为零税率供应。

下图显示,(3)及(5)分别都是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验证的条件之一。

2. 仓库方案(Warehousing Scheme)

所有入口的商品,都需要征收消费税,这项方案主要是给入口商申请。

凡是入口的商品若储存在仓库,又或者是从一个仓库移至到另一个仓库储存,入口商可申请仓库方案(Warehousing Scheme),并展延缴付消费税。

然而,一旦有关商品从仓库移出到本地市场(或称为“最后供应”,last of such supplies)后,就必须征收标准税率的消费税;不过如果有关商品是出口至海外,则是零税率。

一旦有关商品从仓库移出到市场,将被视为在关税点(Duty Point)发生。

在仓库方案(Warehousing Scheme)下,任何人士都不能将有关商品移出,除非:

1. 已经缴付消费税及关税(Duty);

2. 如果该商品是储存在关税局货仓或认可仓库,关税局总监允许从一个仓库移到另一个关税局货仓或认可仓库;

3. 关税局总监批准,重新从马来西亚出口。


3. 核定贸易商方案(Approved Trader Scheme,ATS)

举凡商品在进口点就需要被征收关税及消费税。

为了减轻业者现金流的负担,在此方案下,任何注册成为核定贸易商方案的应课税人士 (Taxable Person) ,将被允许在进口商品的进口点(point of importation)展延缴付消费税。

不过,他们仍然必须把在特定征税期 (Taxable Period)内的所有进口商品应缴付的消费税累积起来,在下一个课税期呈报。


4. 核定珠宝商方案(Approved Jeweller Scheme, AJS)

虽然黄金的价格,最近这一段时间走入熊市,然而众所周知,珠宝生产的贵重金属原料依然需要投入高成本。

珠宝的销售速度则因为其昂贵的价格而缓慢,无形中造成珠宝商在生产的过程中,必须承担很高的进项税 (Input Tax),而他们通过销售所取得的销项税 (Output Tax) 则远远不及进项税 (Input Tax)的速度。

一方面,需要缴付很高的进项税 (Input Tax),另一方面则不是很高的销项税 (Output Tax) ,这将有可能会导致珠宝商面对严重的现金流问题。

为了减轻珠宝商所面对的这个问题,关税局提出了此方案,凡是经批准的业者,将享有优惠:

1. 贵重金属将被归纳为无视供应 (Disregarded Supply) 类别,原料供应商将不必向珠宝生产商征收消费税;

2. 珠宝商将以“接收人自行报税(Recipient Self-Accounting)”的方式,缴付消费税。

也就是说,在此方案下,原料供应商在为本地珠宝生产商提供原料时:

1. 他必须向珠宝生产商赋予消费税,但是却不需要呈报(只是赋予,却没收取);

2. 珠宝生产商不需要缴付该消费税,不过必须呈报。

当贵重金属制造成成品后,并作为珠宝销售到本地市场后,核定珠宝商才会为进项税 (Input Tax) 进账;如果制成成品后直接出口,则是零利率。

对于贵重金属的定义,在消费税条例下:

1. 含至少99.5%纯度的金;
2. 含至少99.9%纯度的银;
3. 含至少99%纯度的铂金。

珠宝在此条例下,没有被定义,将包含由贵重金属所制成、安装、或镶了宝石或仿宝石,而且具有很高的经济或商业价值。


5. 固定税率方案(Flat Rate Scheme,FRS)

这个方案是允许某些特定领域(比如农业),在无法索取进项税 (Input Tax) 的情况下,获得某种形式的补偿或回扣(因为大部分基于没有达到50万令吉门槛而没有注册消费税户口,因此不能享有进项税回扣),以减轻业者的负担。

经批准的农民,将可以统一收取固定税率。

农民所收取的固定税率消费税,将无需呈报,也就是该固定税率的消费税会进入农民自己的口袋。

有鉴于此,农民不得要求进项税回扣。

买家可以申请支付给农民的进项税回扣,不过必须要有发票做为证据。


为了促进本地旅游业以及旅游消费,还有另一种方案,叫做旅客退税方案 (Tourist Refund Scheme, TRS)。

毕竟这个方案是提供给海外游客,它好像跟我们没有什么切身的关系哩。
但是,身为商家,我们的客户有可能会是旅客;身为一般平民百姓,我们的海外朋友也可能会来马来西亚旅游,万一他们问起,我们至少可以提供一些基本的讯息给他们。

关于这,日后若有机会,再探讨,今天就不谈了。


Source : http://klsecompany.blogspot.com/2014/10/5.html

消(4):读懂消费税内的供应地点 (Place of Supply)与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最近上了一个课程,其中一名消费税总监基于关税局每天都接到数以万计的电话、信件或电邮询问,而向会场的出席者大吐苦水说:“你怎么能指望关税局每天去接听你们所有的电话、信件或电子邮件咨询,而我们却面临人手不足的窘境。“

我可以理解关税局的压力,然而那可是你们的责任啊。

当大部分会计师,甚至是税务顾问都要持续不断的上课程,然后再漏夜苦读,才稍微对消费税有些认识,可想而知,一般的人并不了解消费税是可以理喻的。

因此亲自打电话、又或者通过写信或电子邮件去关税局询问,这不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吗?

即使你没有从商,只是一个消费者,也务必要对消费税有所了解,因为日后它跟影子一样,与我们形影不离。

在消费时,我们懂得自己的权限,除了希望能看得懂商家们所开出来的征税发票 (Tax Invoice)是合理及正当之外,也希望能够鉴定商家们的身份是不是应课税人士 (Taxable Person)。

想要对消费税有基本的了解,为了避免人云亦云,首先就是要知道其由来,这在消费税系列(1)『消(1):马来西亚消费税的起源』中有提及。


然后,要知道消费税具有那些基本要素 (Basic elements of GST)?

这在消费税系列(2)『消(2): 什么是消费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简称GST)?』中开始提及,其范围及征收 (Scope and Charge),那就是:

1. 应课税人士 (taxable person);
2. 马来西亚 (Malaysia) ;
3. 进行生意的当儿 (in the course or furtherance of business);
4. 供应应课税货物或服务 (taxable supply);
5. 所有进口至马来西亚的任何货物 (Imported goods)

我讲解了“应课税人士 ”(taxable person),那就是指在消费税法令下,已经注册或需要进行注册的“人”。

而那个”人“包括:一个人、个人经营、合伙经营、有限公司、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或法定机关、法定机构、协会、俱乐部、职工会、合作社、信托机构及任何商业注册及非商业注册的机构、组织或团体。

看来,尽善尽美包罗万象,就只差外星人而已。


随后在消费税系列(3)『消(3):马来西亚消费税内的供应 (Supply)与生意 (Business)的解读』中,再进行了补充,针对供应 (Supply) 与生意 (Business) 的做出解读,如果你是生意人,你务必要读。

当你无可否认的是住在“马来西亚” (Malaysia),并且也不容置疑的是一个“人” (Person),那么你接下来一定要知道:

1. 你所从事又或者在进行的,算不算是一门生意 (Business) ?
2. 你所提供的商品 (Goods) 或服务 (Services) 算不算是一项供应?


商品的释义 (Interpretation):

在马来西亚,任何形式的流动资产或不动产,除了金钱和其他国家的货币。
 (any kind of movable or immovable property except money in circulation as currency in Malaysia and other countries)。

服务的释义 (Interpretation):

指任何已完成或即将要完成的事务,包括任何权利的授予、转让或放弃,或提供任何设备或利益的使用,唯不包含货物或金钱的供应。
(anything done or to be done including the granting, assignment or surrender of any right or the making available of any facility or advantage but excluding goods or money)。

当确定了自己是在从事一门生意,而且所提供的也被归纳为应课税商品或服务 (Taxable Supplyof Goods and Services),那么接下来三大要去衡量的要素为:

1. 供应地点 (Place of Supply);

2. 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3. 供应价值 (Value of Supply)。


1. 供应地点 (Place of Supply)

要确定供应是否是在马来西亚 (To determine whether a supply is made in Malaysia or not),因为商品的供应和服务的供应有着不同的条例 (Different rules for supply of goods and supply of services)。


对于商品而言,首先一个商品要判定究竟是在马来西亚供应,还是在国外供应。

视为在马来西亚提供的商品 (Goods treated as supplied in Malaysia):



上图2014年消费法令第12条(2),举例子:从吉隆坡到新山,又或者从古晋到槟城。

上图2014年消费法令第12条(3),举例子:从吉隆坡到新加坡、从古晋到香港。


视为在马来西亚境外提供的商品 (Goods treated as supplied outside Malaysia):



上图2014年消费法令第12条(2),举例子:从台湾到香港、从中国到美国。

上图2014年消费法令第12条(3),举例子:从新加坡到新山、从泰国到吉兰丹。


至于服务方面,2014年消费法令第12条(4)指出,一项服务的供应必须被视为 (Services deemed as made ):

1. 在马来西亚供应,如果供应商属于马来西亚 (In Malaysia, if the supplier belongs in Malaysia); 

2. 在另一个国家,如果供应商属于其他国家 (In another country if the supplier belongs in the other country)。


那要如何鉴定该服务供应商是属于马来西亚还是马来西亚以外的其他国家呢?

2014年消费法令第14条(1):

服务供应商必须被视为属于一个国家,如果:

1. 他在该国有一个生意机构或固定机构,而其他地方没有 (he has in that country a business establishment or fixed establishment and no establishment elsewhere);

2. 他在任何其他国家没有生意机构或固定机构,但他的经常住处是在该国家 (he has no such establishment in any country, but his usual place of residence is in that country);或者

3. 他在该国和其他地方有生意机构或固定机构,而最直接与该服务供应商有关的机构是在该国 (he has such establishments both in that country and elsewhere, and his establishment which is most directly concerned with the supply is in that country)。 

下图列出几个潜在的组合,供参考:


2014年消费法令第14条(2):生意机构 (business establishmen) 指总行或业务的主要大本营;固定机构 (fixed establishment)则指分行或代理 (Branch or Agency)。

经常住处 (Usual place of residence):

1. 对个人来说,就是他经常居住的地方;

2. 对于有限公司,就是其行政中心所在地 (the place where centre of administration is located);

3. 对于有限公司,就是其注册地或依法成立地 - 注册地址 (the place of incorporation or legally constituted - Registered office)。


2. 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是为了判定商品或服务什么时候被视为经已提供 ,也就是基本征税点(Basic Tax Point),随后列入消费税报表。

同样的,商品与服务的供应,有着不同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鉴定方式。

对于商品供应,2014年消费法令第11条(2):

1. 在该商品移(送)走时,如果该商品需要被移(送)走 (the time when goods are removed) ;

2. 如果该商品不需要被移(送)走,但是却已经准备好了(the time when goods are made available);

至于服务供应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则是服务完成后 (when the services are performed) 。



大部分情形下,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未必就是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根据21天条规,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必须在完成供应 (供应时间,Time of Supply)后的21天内发出,而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当天就是实际征税点 (Actual Tax Point)。

下图显示了,2014年10月4日是商品和服务供应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必须在21天内开出。


根据21天条规,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必须在完成供应后的21天内发出,可是一般上会有以下几种情形产生:

1. 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与收到付款、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日落在同一天

举例:

1月1日,接到订单、商品送出,或服务完成、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收到客户付款。

那么1月1日成为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2. 商品或服务在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后的21天内,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在21天内的任何一天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当天会被视为实际征税点 (Actual Tax Point)。

参考下图:

2016年1月1日,签署合约;

2016年3月20日,商品送出,或服务完成;

2016年4月9日,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2016年7月10日,收到付款。

在这个例子,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是2016年3月20日,然而实际征税点 (Actual Tax Point) 却是2016年4月9日,也就是在商品送出,或服务完成(2016年3月20日)后21天内,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制造商在2015年5月24日销售1000双鞋给零售商,总共10,600令吉(包含总共600令吉的6%消费税)。

在2015年5月30日,制造商收到部分款项,总共1000令吉。

制造商在2015年6月10日才开出总共10,600令吉的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

虽然在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前,已经收到部分款项,但是由于他是在完成供应后的21天期限内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因此实际征税点 (Actual Tax Point) 是2015年6月10日。

3. 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前,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或收到付款

倘若在商品或服务供应前,已经发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或已经收到客户的付款 (Payment),那么该项供应的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将以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或客户付款视何者为先为完成。

此时, 2014年消费法令第11条(4):

第11条(2)内所陈述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条例,则不被采用。

举例:

制造商同意供应10,000双鞋给零售商,合同价格为100,000令吉和6%的消费税总共6,000令吉。

在制造商提供鞋子给零售商前,他向零售商收取30%的订金款项。

此款项将触发消费税机制,当制造商收到零售商的付款时,必须征收消费税。



参考下图,这个例子是付款或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日期比基本征税点早 (payment or invoice before Basic Tax Point):

1月1日,收到订单;

3月20日,收到客户付款;

4月9日,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5月10日,商品送出,或服务完成。

在这个例子当中,虽然5月10日商品才送出 (或服务完成),可是却早在3月20日已经收到付款,因此3月20日将被视为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在这个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前,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或收到付款的情况下,其实还延伸出几种可能性:

1.  在收款前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被视为当日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举例:

2015年5月10日: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2015年5月14日:收到款项
2015年5月20日:完成供应

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2015年5月10日,征收消费税全额

2. 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当天,同时收到部分款项

当天被视为当日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所有的销项税 (Output Tax) 必须征收。

举例:

2015年5月10日: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2015年5月10日:收到部分款项
2015年5月20日:完成供应

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2015年5月10日,征收消费税全额

3. 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前,收到部分款项

此时,会有两个征税点 (Tax Point),一个是收到部分款项之日,另一个是开出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当天。

举例:

2015年5月10日:收到部分款项
2015年5月14日: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2015年5月20日:完成供应

第一个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2015年5月10日,征收收到的部分款项的消费税

第二个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2015年5月14日,缴付剩余款项的消费税

4. 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前,收到全部款项

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被视为当日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举例:

2015年5月10日:收到全部款项
2015年5月14日: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2015年5月20日:完成供应

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2015年5月10日,征收消费税全额

5. 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前,收到全部款项,可是却分开多次

全部款项在不同的时间收到,每一个收到款项之日,被视为当日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因此会出现多个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就看有多少个付款。

举例:

2015年5月10日:收到全部款项
2015年5月12日:收到剩余款项
2015年5月14日: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2015年5月20日:完成供应

第一个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2015年5月10日,征收该收到的部分款项的消费税

第二个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2015年5月12日,征收剩余款项的消费税

4. 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后的21天内,没有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下图为例:

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2015年7月18日,商品移(送)出或服务完成。

21天内,也就是在2015年8月8日前,需要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不过,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却拖至2015年8月20日才正式开出。

此时,2015年7月18日将会被视为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2014年消费法令第11条(6):在一个纳税人作出书面请求后,总监可能会改变该供应的时间。(On the request made in writing by a taxable person, the DG may alter the time at which supplies are made. )



马来西亚消费税系列:

Source : http://klsecompany.blogspot.com/2014/10/4-place-of-supply-time-of-supply.html

消(3):马来西亚消费税内的供应 (Supply)与生意 (Business)的解读


马来西亚的销售税(Sales Tax Act 1972)是于1972年推出,然后在1975年续而实行服务税(Service Tax Act 1975)。

1982年调涨销售税税率,从5%调涨至10%。

服务税是于2011年,也就是36年后才调涨税率,从5%涨至6%。

销售税和服务税将在2015年4月1日走进历史,消费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取而代之。

马来西亚消费税推行时间延迟多年,推出消费税,主要是希望在2020年能够平衡财政预算。

虽然政府一再强调说,消费税的6%税率,较现有的10%销售税来得低,一些物价可能会出现下滑现象。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商人“也”可能会在享受或无法享受进项税回退之际,还继续维持盈利赚幅,这都会造成物价无从下调,甚至还会出现上涨的情形。

从新加坡、澳洲和纽西兰的例子来看,推行消费税后,通胀扩大在所难免。

马来西亚7月通膨年增率为3.2%,符合政府长期平均3%的目标。

市场预期在2015年4月推行消费税后,通膨将会上升1.5%,无论如何,通膨都将会控制在5%以下的水平。


一个人,须不需要注册消费税户口,取决于:

1. 是不是在马来西亚 (Malaysia)?

2. 是不是应课税人士 (taxable person) ?

3. 是不是在经营一门生意 (business) ?

4. 全年应课税供应商品或服务 (taxable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的营业额总和,有没有超过50万令吉(当然,没有超过的也可以选择自愿性注册)?


在上述4个条件中,牵涉到:马来西亚、应课税人士一门生意、应课税供应商品或服务

“马来西亚”及“应课税人士”,相信不难理解,至于“一门生意”和“应课税供应商品或服务”就得花花时间去了解一下。

今天就来谈谈什么叫供应 (supply),还有什么叫做生意?

1. 供应

根据2014年消费税法令第4条 - 供应 (supply) 的定义:

1. 各种形式的供应 (All forms of supply);

2. 包括进口服务 (includes imported services);

3. 具有对价的 (done for a ‘consideration’ );

4. 任何不属于商品供应都被归纳为服务供应 (anything which is not supply of goods is supply of services)。

因此,一般上的意义 (General meaning),一个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包括:

- 卖东西 (selling something);

- 雇用或租用东西 (hiring or renting something);

- 为另外一个人做些东西(服务) (doing something for some one else [a service])。


下图显示了,罚款 (Fine) 、捐款 (Donation) 并不属于是一项供应。

深入一点解说,没有对价的 (no ‘consideration’ ) 虽然在定义上并不符合为一项“供应”,但是有可能会被视为供应 (Deemed Supply)。

反之具有对价的 (with a ‘consideration’ )在定义上虽是一项“供应”,却有可能最终被视为“非供应” (Deemed Non Supply)。

下列这些供应,被视为非供应(Deemed Non Supply):

1. 经营中生意的转让 (transfer of going concern);

2. 养老金,公积金或社会保险基金 (contribution to pension, provident or social security fund);

3. 任何社团或类似组织的供应 (supplies by any society or similar organisation);

4. 不包含任何抵免的供应 (supplies excluded from any credit);

5. 在伊斯兰金融下商品或服务的供应 (supplies of goods or services under Islamic finance);

6. 保险赔偿金 (insurance indemnity payment);

7. 外交和领事服务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services)。


下图显示了“供应 ” (supply) 先分成:

1. 在消费税范围内 (within GST Scope)
2. 在消费税范围外 (out of Scope)

在消费税范围内 (within GST Scope) 的供应,又分成:

1. 商品 (Supply of Goods);
2. 服务 (Supply of Services)。


在消费税范围外 (out of Scope) 的供应有:

1. 非商业供应 (non business supply),比如:爱好、慈善;

2. 马来西亚境外供应 (supply made outside Malaysia);

3. 低于50万令吉门槛的供应 (supply below threshold);

4. 政府供应 (Government supply);

5. 关于法定机构和地方当局针对监管和执法权责供应 (supply by statutory bodies and local authorities with respect to regulatory and enforcement functions);

6. 在特定地区 (Designated Area),即:纳闽 (Labuan),浮罗交怡 (Pulau Langkawi),刁曼 (Tioman) 内或之间商品或服务的提供。


在消费税范围内所提供的商品 (Supply of Goods) 或服务 (Supply of Services),将会被区分为:

1. 应课税供应货物或服务 (taxable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税率为:6%及0%;

2. 豁免征税商品或服务 (not subject to GST)。

消费税架构,根据消费税范围内所提供的商品 (Supply of Goods) 或服务 (Supply of Services),总共分成3类:

1. 6% - 标准税率供应品(Standard-rated);

2. 0% - 零税率供应品(Zero-rated);

3. 免税 - 豁免征税供应品(Exempted)。


因此,以下这些商家是不需要去注册消费税户口的:

1. 完全100%提供豁免征税商品或服务的商家 (not subject to GST);

2. 提供消费税范围以外的商品或服务的商家 (out of Scope);

3. 应课税供应商品或服务 (taxable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的年度营业额少于50万令吉的门槛的商家;

4. 在特定地区 (Designated Area),即:纳闽 (Labuan),浮罗交怡 (Pulau Langkawi),刁曼 (Tioman) 内或之间提供商品或服务供应的商家。

100%提供零利率商品或服务供应的商家,也可以免除注册,然而需要事先得到关税局的批准。


2. 生意 (Business)

生意的含义:

1. 没有特定的含义,但却是宽泛的 (no specific meaning but it is wide);

2. 包括任何贸易,商业,专业,职业或其他类似活,无论是否以金钱利益为目的 (includes any trade, commerce, profession, vocation or any other similar activity whether or not for a pecuniary profit)。


因此,有必要做出一些测试 (Business test):

1. 该活动是一项重大的任务或认真追求的工作 (Is the activity a serious undertaking or work earnestly pursued) ?

2. 该活动是否积极寻求合理或者可识别的连续性 (Is the activity actively pursued with reasonable or recognisable continuity) ?

3. 该活动是以常规的方式进行,并被认为有商业性质的(Is the activity conducted in a regular manner and on sound and recognised business principles,business like nature) ?

4. 有关的活动产生对价的商品或服务提供 (Is the activity concerned with the making of supplies for a consideration) ?

5. 有关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活动,通常由商业机构供应 (Is the activity concerned with the making of supplies of a kind commonly made by commercial organisations) ?


下列这些活动,将会被“视为生意”(Deemed business):

1. 一间俱乐部、协会、社团、管理公司、联合管理机构或组织, (by a club, association, society, management corporation, joint management body or organisation),为其会员或单位提供设施或利益 (provision of the facilities or benefits,并有收费 (for a subscription);

2. 经营中的生意脱售 (disposal of business as a going concern);

3. 商业资产置入私人或非商业用途 (business asset put to private or non business use);

4. 职称 (office holder)。


非生意 (Non business):

1. 爱好 (hobbies);

2. 为雇主提供职场服务 (services provided by employees to employers);

3. 持有股份 (holding of shares)。


Source : http://klsecompany.blogspot.com/2014/10/3-supply-business.html